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饲料产业发展和饲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饲料产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饲料用粮和动物产品安全。
在研制与生产方面,《办法》提出,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研究试验活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按照批次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夸大产品主要成分以及功能作用。
在经营与使用方面,《办法》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健全产品购销台账。养殖者应当合理选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并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或者经查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为加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健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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