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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面试公告发布

时间:2023-03-22人气:作者: 林文

根据《2023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公告》,现将我省2023年度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合格分数线

2023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笔试合格分数线为:普通职位笔试成绩不低于50分,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笔试成绩不低于45分。

二、确定面试人员

(一)招录机关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照职位录用计划的3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的人选。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确定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为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存在违规违纪、缺考科目的,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

(二)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18时,招录机关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面试人选须按照招录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携带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资质)证书等资料参加现场资格复审,领取面试通知单,确认参加面试。在资格复审过程中,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以及未按招录机关要求进行资格复审的,招录机关将终止其录用程序。注意事项详见《2023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公告》及其《报考指南》。

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相关问题请咨询招录机关,咨询电话详见职位表。

(三)因终止录用程序出现面试人选未达到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招录机关将从该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间截止到2023年3月30日18时。有关考生在此期间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免给个人造成损失。

面试人员名单将于2023年4月1日前在“灯塔-党建在线”网络平台“录用公务员专栏”统一公布。

三、面试时间、地点及方式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不含省公安机关、省属戒毒机关、省属监狱机关)的面试时间统一安排在2023年4月7日至4月8日。考点设在山东省干部学院(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998号)。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面试人员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详见面试通知单。

报考须进行专业能力测试职位的人员,应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按照规定比例计入面试总成绩。详情请咨询招录机关。

四、其他

面试人员在考前应当进行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发现发热、乏力、咳嗽、咽痛、腹泻、呕吐等身体不适症状,要主动进行新冠病毒自我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考生须及时向招录机关报备,在应急考场参加面试。为确保面试时身体状态良好,请考前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保持规律饮食和作息,做好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面试当天,考点入口设有体温检测通道,请保持安全间距有序排队,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现场检测体温≥37.3℃且未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考生,在应急考场参加面试。

省公安机关、省属戒毒机关、省属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人选的资格审查、递补等有关事项以及面试时间、地点等,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局另行公告。

附件:面试人员守则

山东省公务员局

2023年3月22日

附件

面 试 人 员 守 则

一、面试人员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面试通知单(纸质版)等,在规定时间内入闱参加面试(上午面试的,须于7︰30以前入闱参加面试;下午面试的,须于13︰30以前入闱参加面试)。请提前到达考点,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并自觉遵守面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按照面试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试。

二、面试人员入闱后须将携带的所有通信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如电话手表、运动手环、蓝牙耳机等)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整个入闱面试期间不得携带、使用,一经发现即取消面试资格。在进入面试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自带物品和资料(包括面试通知单)。

三、面试人员在开考前进入候考室抽签,按抽签顺序进行面试。候考期间,不得相互交谈和大声喧哗。

四、面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考场内工作人员透露面试人员的姓名、笔试准考证号、现工作单位和笔试成绩名次信息,不得穿着有明显职业特征的服装参加面试。

五、参加结构化面试人员应在发出开考计时信号后开始答题,可在规定的答题时间内进行必要的准备和思考。在规定答题时间用完后,面试人员应停止答题。如规定答题时间仍有剩余,面试人员表示“回答完毕”,不再补充的,面试结束。参加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试。

六、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要立即离开考场,由工作人员引领离开考点。面试结束后的试题为工作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传播面试试题。全体人员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将及时在“灯塔-党建在线”网络平台“录用公务员专栏”发布。

七、面试人员不得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不得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串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面试人员,不得有其他扰乱面试管理秩序和违反面试纪律的行为。违反面试考试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终止面试程序、责令离开考点、不予面试评分、面试成绩为零分等处置。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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