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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网约房信息 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8-20人气:作者: 钟德旺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公通〔2020〕133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为规范全省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保障住宿人员、网约房经营者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省厅制定了《山东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网约房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兴业态,各地要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出现的治安问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引导为主,慎用处罚条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动员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主动报送信息,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山东省公安厅

  2020年10月20日

  山东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网约房信息登记,保障住宿人员、网约房经营者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3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房间。符合旅馆业、租赁房屋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信息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约房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经营网约房,经营者应当持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第五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网约房信息与实际一致。不具备居住安全条件的网约房及地下室储藏间、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作为网约房居住。

  网约房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网约房平台经营者、网约房经营者以及住宿人员,应当如实开展信息登记报送工作。

  第七条 网约房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验、如实登记,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

  (一)网约房信息,包括网约房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等;

  (二)网约房经营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网约房订单信息,包括预定人及拟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预订入住时间等;

  (四)实际入住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查验、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并在入住人实际入住后第一时间如实向公安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相关信息。网约房设置前台的,在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登记流程办理。没有设置前台的,应当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对住宿人员进行人证合一验证。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报告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住宿服务,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具有管理权的市、县级公安机关直接通报给网约房平台经营者,网约房平台经营者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应将相关网约房经营信息从平台下线,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加强督导检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网约房信息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登记,在网约房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网约房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办理网约房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查验相关信息的,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查验的住宿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未如实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未向公安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相关信息,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为流动人员且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非法使用以及提供查询相关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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