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安全总监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山东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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