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规定》公布了五种举报方式:一是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二是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三是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四是通过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51799110)进行举报;五是按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途径举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此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关键证据线索的,可以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证据线索的征集渠道,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规定。《规定》要求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预算。
在发放方式上,《规定》鼓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高奖励金额、扩展举报和奖金发放渠道、简化优化发放流程,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
编辑:王志仠
审核:钟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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