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聊城市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22-09-19 来源:网络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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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聊城市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高中收费政策,满足学生及家长的需求,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更好促进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强科培优行动 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教体办字〔2022〕49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

  聊城市辖区(东昌府区、茌平区、市属开发区)内公办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各县(市)内公办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经省市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另行申请制定。

  二、住宿费

  (一)普通宿舍

  每生每学期70元,每间配备空调的每生每学期可加收40元。

  (二)公寓

  1.基本条件

  (1)每房间住宿不超过8人;

  (2)每人配备一套床、橱柜,每间配备电风扇(或空调)、供暖设备等生活基本设施;

  (3)每楼层设有卫生间、盥洗室、沐浴间,配备饮水设备、公共电话;

  (4)配备专职宿管员、卫生保洁员,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

  2.收费标准

  (1)

  (2)

  (3)住宿人数4人及以下、体育等特色专业的住宿费标准另行申请、据实制定。

  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二)代收费

  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三)相关规定

  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严禁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要求后由学生自主准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

  四、其他规定

  (一)收费方式

  1.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二)退费办法

  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三)有关要求

  1.公办高中学费及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入校的新生,老生继续执行入校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老生新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自觉接受发改、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其他说明事项

  1.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住宿费等其他收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学校制定或调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按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填写《聊城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申报(核定)表》(见附件),于当年5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发改、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收费。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内容为准。《聊城市人民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聊费办发〔2017〕7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聊城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申报(核定)表》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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