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双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传统佳节,特对相关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粮油、猪肉、鸡蛋、蔬菜、防疫物资等相关经营者,应严格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节日、疫情等特殊时期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提价、散布涨价谣言。
四、商超、药店、餐饮、民宿、停车场、网络购物等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做到价格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各经营者应合法合规促销,附加条件和期限的促销活动,必须显著标明;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折价、减价应当依法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减价,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五、各月饼、高端酒水等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防止“天价月饼(酒水)”、“雪糕刺客”等类似价格违法行为发生。销售盒装月饼和高端酒水,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混合销售其他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各旅游景区(点)要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并严格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捆绑销售、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旅游景区(点)的附属服务设施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价格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
七、禁止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各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欢迎消费者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15)。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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