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2026-03-31 来源:感知山东网 人气:

  2025年6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的省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辖区内某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经抽样检验,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要求,依据《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该批次掺混肥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加工制造不符合GB/T 21633-2020国家标标准的掺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掺混肥料属于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加工制造时需要符合GB/T 21633-2020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生产者应当严格管控生产过程,落实原料进厂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确保产品可追溯,不篡改生产记录、不掺杂使假、不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若发现生产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立即停止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春耕购肥是全年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警惕不合格化肥陷阱,做到科学选肥、理性购肥、依法维权,牢记购肥“五要”,筑牢安全防线:

  一要选正规渠道。优先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实体农资店、供销社或正规电商平台购买,优先选择获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拒绝流动摊贩上门推销、来路不明的化肥,警惕“厂家直销”“送货下乡”等幌子下的欺诈行为。

  二要查关键信息。仔细查验产品包装标识,确认是否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执行标准号、有效成分及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实行许可管理的产品)、登记备案号等关键信息,确保标识清晰、内容完整,可通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示查询系统核实信息真伪。

  三要核产品实况。核对包装标识内容与产品实际是否一致,重点查看有效成分含量、生产日期等核心信息,观察化肥颗粒是否均匀、有无结块、有无刺鼻异味,避免购买伪劣产品。

  四要索留存凭证。购肥时务必索取加盖经营单位公章的正规发票或销售收据,详细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销售方信息;购买后留存1-2袋未开封的样品,直至作物收获,作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五要主动护权益。发现购买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或施用后出现作物生长异常、减产等情况,及时固定田间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供稿: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王彦彦 )


编辑:王志仠

审核:钟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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