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银行聊城分行涉嫌违规收费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存在转嫁抵押物财产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所界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在本局案件线索核查前主动将保险费退还企业,承担全部的抵押物财产保险费,减轻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2025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政策链接】
1.《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行政处罚不是执法的唯一目的,而是作为一种方式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者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帮助其从根本上重视问题,解决问题,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的效果。
本案中行政机关区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理有据,既是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法治的精细化与人性化,也是传递监管弹性,鼓励银行建立内部自查自纠机制,主动报告并整改轻微问题,形成“监管-机构”协同治理的良性循环,同时鼓励银行业探索合理的分担比例,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供稿单位: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田明奇)
编辑:李新茹
审核:钟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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