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三批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11-11 来源:感知山东网 人气: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聊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火锅店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5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火锅店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火锅店制售的驴肉大包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驴源性成分CT=18.50、猪源性成分CT=19.14”,经查,当事人在制售的驴肉大包调制馅中驴肉掺杂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某眼镜店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定配眼镜案

2025年9月,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对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某眼镜店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定配眼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5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眼镜视光店经营的定配眼镜进行监督抽检。依据抽检定配眼镜的要求,当事人依照定配眼镜处方现场生产了一副定配眼镜,由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检验项目柱镜轴位偏差不符合 GB13511.1-2011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谷县某电动车销售维修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0月,阳谷县市场监管局对阳谷县某电动车销售维修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阳谷县某电动车销售维修车行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举报的TDT1331Z和TDR3072Z两个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经过查看当事人进销货台账及照片比对,当事人销售的以上两个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标识的图形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阳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冠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冻肉制品案

2025年3月,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冠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冻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冠县某农产品大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冠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把委托某生产企业生产的外包装标签为2023年11月、12月的冻肉制品,以更换包装袋重新封口的方式,将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为2024年4月8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冻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茌平县某制衣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儿童服装案

2025年9月,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茌平区某制衣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儿童服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移送函和两份省局抽查检验报告,其中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儿童服装,经检验,绳带要求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另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儿童裙子,经检验,附件抗拉强力不符合GB31701-2015、GB/T39508-2020 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109件未售出的抽检批次产品,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儿童服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单位: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张媛媛)



编辑:李新茹

审核:钟德旺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感知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感知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感知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感知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感知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感知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