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庞某
由上海自驾返回阳谷
拒不配合集中隔离
谎报、瞒报旅居史
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阳谷县公安局狮子楼派出所依法行政处罚两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人员贾某某(男,狮子楼街道人,1995年生人)、庞某(女,狮子楼街道人,1995年生人)。
经查,2022年3月30日贾某某、庞某由上海自驾返回阳谷,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狮子楼办事处工作人员立即要求两人到县隔离点集中隔离,但二人拒不配合,并对办事处工作人员谎称已于上海方面沟通可以于31日返回,办事处工作人员再三劝阻,但二人置若罔闻。3月31日,两人驾车行至安徽时得知已无法回到上海,随即私自返回阳谷居住地,直到4月11日二人才向狮子楼街道办事处报备。
贾某某、庞某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配合集中隔离的政策且谎报、瞒报旅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阳谷县公安局依法对赵某某、庞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谷警方提醒大家: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是所有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措施,因不按规定执行防疫政策,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大居民朋友:
2022年4月11日11:40接江苏南京江宁区协查函,安徽籍胡某某4月9日乘坐高铁G1940(11车厢09F)从江苏无锡至南京南站,与南京江宁区确诊病例李某(11车厢17A)同一车厢,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将胡某某抵聊后活动轨迹公布如下:
4月9日,21:10和同事葛某某由济南西站自驾来聊(持当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约23:00到达开发区东昌路格林豪泰酒店入住未再外出。
4月10日,7:00-7:30在开发区乐山路青春包子铺吃早餐(现金支付);8:30-9:10在东昌府区建设路董付五金市场看电器、配电箱、电线(具体店名记不清楚);9:20-9:31在高新区金裕建筑机械设备厂看洒水车;11:30-13:32在运河古都开发区华山路店吃饭;18:45-19:00在东昌府区马官屯五金市场内五金门市部看水管;19:30-21:38在运河古都开发区华山路店吃饭,回酒店未再外出。
4月11日,7:30-8:00在开发区乐山路青春包子铺吃早餐;8:50-9:10自驾至聊城传染病医院核酸采样(结果阴性),后回酒店未再外出;9:45因健康码异常再次向社区报备;10:13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胡某某自述在外活动时均全程佩戴口罩。
请4月9日-4月11日与胡某某行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或工作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如有隐瞒不报,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筹疫情防控和
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阳谷县关于寻找密切接触者
同轨迹人员的紧急提醒
● 疫情快讯
2022年4月11日,阳谷县疾控中心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疾控中心推送协查信息,我县居民刘某某为密切接触者,我县立即启动流调排查,目前刘某某8日、11日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相关次密接触人员7人均已落实集中管控措施。为提醒其他有共同活动轨迹人员落实防控措施,现将刘某某的活动轨迹公布如下:
4月8日 13:35 自扬州东乘D5505次列车(06车厢07D座)至南京南,17:47 转乘G7687次列车(04车厢14F座)至合肥,21:20 转乘K1072次列车(02车厢006号座)至聊城。
4月9日 5:30 到达聊城火车站;6:15--7:30 自聊城火车站公交站点乘坐城际公交车(鲁P02211D 6时许自聊城汽车总站发车)返回阳谷。
4月10日 11:00--11:23 新世界振华超市;11:35--13:02 盛世名门楼下郝小串特色烧烤店。
4月11日 8:50--9:03 阳谷县中医院皮肤科门诊。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在上述时间、地点与该密切接触者可能有接触或轨迹交叉的人员,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工作单位、县疾控中心或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如隐瞒相关接触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请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落实好个人健康防护措施,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不扎堆、少聚集,共同构筑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阳谷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635-6362869
阳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635-6173267 6173226
阳谷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编辑:本站
审核: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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