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设歇业制度 为经营困难企业设“缓冲带”
着力破解登记难、办证难、注销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布消息,为学习贯彻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落实应用3.0版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2月28日下午,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收看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相关业务系统应用视频培训会议,审批局相关科室和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对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解读,现场学习了“一窗通”系统企业开办的操作及要求,这标志着《条例》作为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正式在德城落地实施,这将降低德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对此,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但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这也意味着,经营企业只有“终止键”,没有“暂停键”。
为了给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期,降低企业维持成本,《条例》明确提出,当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内歇业。
申请歇业并不意味着被注销,而是“停机保号”,是允许市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营业,给发展困难的企业提供喘息休整的机会,替其保留市场主体资格,为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条例》明确提出,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同时,一旦企业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则视为恢复营业。
另外《条例》还规定简易注销程序。简化提交材料要求和注销程序,压缩公告时间,为实现市场主体便捷有序退出提供法律依据。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该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在放宽准入的同时,还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督管理部分对信用监管作出规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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