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七章28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四章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第五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目前,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为保证法治统一,我市也采取“四分法”。条例采用授权的方式,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目录,将做更详细的说明,从而形成法规和制度合力,确保条例能落地、可执行。
关于分类投放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经营者。
条例还对灯管、水银产品、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煤渣等提出具体投放要求。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条例明确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执行时间要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推进。
关于分类投放保障措施
为保证生活垃圾能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条例在明确垃圾产生者义务的前提下,设计了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条款。
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一是从宽执行分类标准。
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可以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确定分类标准。
二是根据本地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煤渣,应当单独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地点。
三是推广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经验做法。
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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