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聊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执法力度,严查重处一批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电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6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家电城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家电城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导线布线安装、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环保的交通工具,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出行安全,把好电动自行车“质量关”至关重要。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重拳出击,持续加大专项执法力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聊城开发区某自行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8月5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对某自行车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车头显示屏下方有两根带插拔式接线端子的电线,其中一根电线贴有“插60V拔48V”的标签。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经调查,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质量事关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电动车蓄电池电压的篡改会导致电路的不稳定,在充电或行驶的过程中,易出现短路等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不法行为,守护了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三: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30mm,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经调查,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自行改装电动自行车,可能会对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安全产生影响,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不法行为,守护了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四: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4年6月11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被抽检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布线、连接、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抽检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布线、连接、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多个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不法行为,守护了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五: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9月18日,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冠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某电动车行所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其危害深远且影响广泛。这类车辆往往存在电池安全隐患、制动系统失灵等质量问题,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易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同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泛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合法厂商权益,阻碍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编辑:李新茹
审核:钟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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