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4-09-14 来源:感知山东网 人气:

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传统佳节,特作出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粮油、猪肉、鸡蛋、蔬菜等相关经营者,应严格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节假日的特殊时期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散布涨价谣言。

四、各月饼等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防止“天价月饼”等类似价格违法行为发生。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混合销售其他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过度包装。

五、商超、药店、餐饮、民宿、网络购物等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做到价格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各经营者应合法合规促销,附加条件和期限的促销活动,必须显著标明;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折价、减价应当依法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减价,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六、各旅游景区(点)要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并严格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捆绑销售、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旅游景区(点)的附属服务设施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价格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

七、禁止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各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欢迎消费者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15)。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编辑:李新茹

审核:钟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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