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对普惠性养老服务的需求,近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收费标准、扶持政策、监督管理等。
根据《办法》,申请为普惠性养老机构的,需满足依法登记备案、服务质量良好、财务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合理等条件,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以及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构视为普惠性养老机构;同时明确了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有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等取消普惠性养老机构资格的十种情形。
在规范收费标准方面,《办法》提出,对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区间,由县级发改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服务成本等因素,在成本调查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此外,为引导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办法》提出,建立普惠养老协议价格形成机制,县级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适当提高普惠养老协议价格。
《办法》还明确了对普惠性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包括普惠性养老机构可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对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的,省级按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编辑:王志仠
审核:钟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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